古代的“通判”相当于现在的分管农业、司法、民政等工作的副职领导职务。通判在古代多指州府的长官,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
官制始于宋朝时期,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位于知府,同知之下。在清朝通判也称为“分府",管辖地为厅,此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京府或夫,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都辅,品等为正六品。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1910年代,清朝灭亡后,该官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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