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及时申请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即年检合格标志)因故损坏或者丢失、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补领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应知如下:一、 具备条件:1、所在地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2、机动车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3、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因故损坏或者丢失、灭失。二、准备材料: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车管分所领取);2、机动车行驶证 原件和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三、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四、办理地点: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其他机动车任意选择车管分所办理。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实际上就是当场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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