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地野生动物,野猪在2000年被正式列入该名录中,非法捕杀国家保护动物会受到刑法处置。
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杀、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珍稀野生动物,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有期徒刑5年以下或者5-10年的惩治。
野猪一般指欧亚野猪,在2008年,该物种还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虽然野猪的分布比较广泛,但在一些狩猎强度较高的地方,种群也会受到威胁,后来有国家采取法律措施规范后,野猪的种群数量才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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