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普遍性指的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和现象之中的普遍规律。无论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矛盾,还是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社会矛盾,都是普遍存在的。
矛盾是事物内部存在的。事物内部存在着各种矛盾因素,这些矛盾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推动事物的发展变化。例如,自然界中的热胀冷缩、动静矛盾,社会生活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阶级斗争的矛盾等。这些矛盾因素存在于事物内部,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动力。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的存在推动事物的发展和变化。正是因为矛盾的存在,事物处于一种相互制约、相互斗争的状态,通过矛盾的斗争和冲突,推动事物不断向前发展。例如,物质运动中的矛盾推动物质的运动和变化;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的变革。
矛盾的特殊性指的是不同事物和现象之间的矛盾具有不同的特点。矛盾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具有特定的性质。例如,自然界中物质的矛盾和社会生活中的阶级矛盾是不同性质的矛盾,前者是客观规律的矛盾,后者是社会关系的矛盾。
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发展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发展的方式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因此矛盾的表现形式和解决方式也不尽相同。例如,自然界中的物质矛盾可以通过物质的运动和变化来解决,而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则需要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来解决。
矛盾的特殊性还表现在矛盾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区别上。在复杂的事物和现象中,矛盾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是不同层次上的矛盾。解决主要矛盾可以起到基本推动事物发展的作用,而解决次要矛盾则是在主要矛盾得到解决的基础上进行的。
理解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对于把握事物发展规律和解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矛盾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策略和措施来处理矛盾,实现事物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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