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国六标准202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其中I型试验应符合6a阶段限值要求。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中规定:
1、第十六条 新购置车辆污染物排放初次检测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车辆号牌和行驶证,但国家规定免检的车辆除外。
2、未进行污染物排放年度检测,或者年度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
3、第十七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抽测。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中排放黑烟或者浓烟的机动车,应当责令其暂停使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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