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债务已经履行:当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完全履行了其债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了约定的服务或交付了约定的标的物,并且债权人接受了这些服务或标的物,此时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止。
2. 债务相互抵销: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互享债权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或按合同性质及法律规定可以抵销,则任何一方可以主张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抵销,从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对等额内消灭。这包括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情况。
3.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至有关部门,以消灭债务。提存后,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止,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 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享有单方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权利。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未免除部分的债务;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的,则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但债权人免除债务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5.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和债务因某种原因归于同一人,如企业合并,此时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双方混同,债权和债务归于一体,从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6.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法定或约定的债权债务终止情形。例如,合同解除也会导致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以上列举的情况并非穷尽式列举,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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